核心提示
本案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辯解其“對添加非法物質毫不知情”“對非法物質可能造成的傷害也毫不知情”,企圖逃避法律制裁。嫌疑人是否“主觀明知”將影響認定嫌疑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辦案檢察官與偵查機關人員共同研究,并由檢察院引導偵查機關獲取相關證據,最終使嫌疑人認罪認罰。

辦案人:魏曉超
職務:東港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
在巨大利益的誘惑下,有的商家不惜鋌而走險,銷售含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成分的保健食品。近日,我主辦的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犯罪嫌疑人趙某銷售添加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的保健品,嚴重危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犯罪嫌疑人趙某在東港市經營一家成人保健品商店。2023年3月,趙某從他人手中進購萬艾可西地那非片(俗稱偉哥),對外以男性保健品名義銷售,宣傳該保健品有壯陽功效,王某購買該保健品服用后出現心慌、胸悶等癥狀,遂報警。公安機關扣押涉案保健品并送檢,經檢測發現涉案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西地那非、他達拉非等是處方藥,必須在醫生指導下使用,不當服用可能會傷害消化系統、血液和淋巴系統、神經系統等,對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脅。早在2012年,西地那非、他達拉非就已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
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我通過閱卷、訊問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趙某從商販處低價購進的“偉哥”系三無產品,趙某謊稱“對添加非法物質毫不知情”“對非法物質可能造成的傷害也毫不知情”,企圖逃避法律制裁。
根據刑法規定,此類犯罪的嫌疑人是否“主觀明知”將直接影響認定嫌疑人是否犯罪。我及時組織偵查人員召開聯席會,大家研究認為,即使趙某不具有專業的藥學或法律知識,但結合生活常識及長期從事保健品銷售的經驗,也應當知道產品內添加的是國家禁止添加的物質,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因此,犯罪嫌疑人趙某具有“主觀明知”。
明確了辦案思路,我引導相關人員從產品的危害后果著手,查實了有消費者向趙某反饋,在服用后出現了心跳加速、胸口悶等癥狀。在證據面前,犯罪嫌疑人趙某對于犯罪事實不再辯駁。在檢察官的引導和勸說下,趙某表示認罪認罰并賠償消費者王某的經濟損失,最終王某和犯罪嫌疑人趙某達成和解協議。
今年4月,檢察機關以趙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對趙某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同時禁止趙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從事食品相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