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法官巧用“調解+保全”工作模式,使一起涉多家企業的糾紛解決周期大幅縮短,各方訴訟成本顯著降低;原、被告能夠盡快從糾紛中脫身,避免因長期訴訟導致經營受影響,保障企業的正常運轉;同時,減少企業間的對抗情緒,有助于維護合作關系,促進民營經濟內部的良性循環,增強其對法治環境的認同感和信心。

辦案人:梁智慧
職務:遼河人民法院歡喜嶺人民法庭庭長
2025年3月31日,盤錦某勞務有限公司等多家民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來到遼河人民法院歡喜嶺法庭,共同向遼某公司追索被拖欠的貨款和租金,遞交了針對遼某公司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4月2日,憂心忡忡的原告方又向法庭提交了起訴狀。
15件訴訟材料擺在了我的案頭,我深知訴前財產保全對保障原告權益至關重要,但更敏銳地捕捉到案件的特殊性——被告遼某公司是一家正處于改制攻堅期的民營企業。
走訪調查時,我看到他們正在進行改制方案討論,那一刻,我感受到的壓力不僅是審限,更是責任。如果簡單裁定大額、長時保全,固然能“凍住”財產,但也可能“凍僵”一家正尋求轉型突破的民營企業,最終原告的債權也可能因企業失去活力而更難實現。
如何在“保權益”與“促發展”之間找到最優解?我陷入了深思。既要讓債權人安心,相信法律能保障他們的權益,又要給債務人留出“緩沖地帶”,讓其有能力還債。一個“調解+保全”同步推進的方案在我腦海中清晰起來:以調解促和解,以保全控風險,動態調整,尋求雙贏。
我嚴格審查、快速整理保全申請材料,第一時間移送相關部門啟動程序,確保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與此同時,我組織雙方調解。一開始調解工作進行得并不順利,雙方當事人互不相讓、爭執不下,原告方堅持對遼某公司賬戶中的230余萬元申請財產保全以維護自身利益,被告稱凍結資金會使公司經營停滯,難以保證后續的給付義務履行。
最終,我說服了大家。基于對法庭工作的信任,在我的主持下,4月8日,涉及雙方12家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最終達成分批次給付的調解協議,部分欠款當即給付,涉及債權人自愿撤回了140余萬元的保全申請。極大地減輕了遼某公司的資金凍結壓力,保障了其生產經營正常運轉和員工工資發放,使其改制工作得以繼續推進,避免了因“休克式”保全可能導致的經營停滯和改制失敗。
但調解工作結束并不意味著工作的結束。我一直持續跟進案件的履行情況,督促遼某公司按照調解協議及時履行給付義務。截至7月初,所有欠款都已給付完畢,糾紛真正得到一次性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