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樓上噪聲不斷,樓下鄰居上門理論,雙方從口角升級為肢體沖突,最終導致一方構成輕傷二級。這起原本可能走向刑事判決的故意傷害案件,在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的耐心調解下,實現了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檢察院對嫌疑人張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辦案人:董洪光
職務: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檢察院一級檢察官

案件發生在一天早晨,張某因無法忍受樓上鄰居制造的噪聲,便上門與對方理論。在這個過程中,雙方情緒越來越激動,矛盾從口頭爭執逐漸升級為肢體沖突。沖突中,張某出手將被害人打傷。后經司法鑒定,被害人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案件達到故意傷害罪的刑事立案標準。這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背后,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鄰里糾紛,如果簡單一訴了之,可能會進一步激化雙方矛盾,形成更深層次的鄰里積怨。
我們對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本案系因鄰里糾紛引發,嫌疑人張某無前科劣跡,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有悔罪表現,案件發生為偶發,且社會危害性并不大。因此,我們在處理該案時認為,如果能夠促成雙方和解,不僅有利于修復社會關系,也能實現更好的社會效果。我們聯合公安機關案件承辦人多次與雙方溝通,了解訴求,耐心釋法說理。一方面向張某說明其行為的法律后果和嚴重性,另一方面也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和想法,引導雙方換位思考,讓雙方真正認識到自己的問題,實現“冤家宜解不宜結”的實質性和解。
經過與公安機關的不懈努力,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張某主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真誠道歉,被害人對其行為表示諒解,并請求司法機關對張某從寬處理。綜合考慮案件情節、嫌疑人認罪悔罪態度以及雙方已達成和解等情況,我院認為張某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為彰顯司法透明度,專門召開聽證會,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最終依法對張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起案件的成功辦理,體現了我們檢察機關堅持“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工作理念,通過檢警聯動、公開聽證、促成刑事和解等一系列舉措,不僅解決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實現了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也為類似鄰里糾紛的處理提供了有益借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