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本案辦案檢察官細致審閱這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卷宗,認真聽嫌疑人供述,從中敏銳捕捉到一句關鍵信息:“我和曾某是同鄉,是曾某將我介紹給王某幫助其取錢的……”最終成功追捕漏網之魚曾某,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辦案人:葛耘彤
職務:東港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
2025年1月初,重慶人曾某將繆某介紹給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的上家王某(另案處理)幫忙取錢。曾某將王某讓繆某取錢時用于聯系的手機轉交給繆某,繆某明知幫助王某取錢可能涉及違法犯罪,但還是在1月10日從重慶市來到東港市孤山鎮,從被害人任某手中取走現金12萬元。繆某回到重慶后在王某的安排下,將12萬元交付給曾某,曾某將該筆錢款轉給王某。繆某從中獲得6756元好處費,曾某獲得好處費500元。
1月12日,東港市居民任某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于2024年12月22日在網上認識一名自稱王某的重慶人,按照王某的“指導”,先后多次向對方轉賬用于投資,這次是現金交易12萬元,交給對方后,與王某聯系不上,且投資網站無法打開,這才報案。公安機關介入偵查發現,取錢人是繆某,并鎖定了繆某的蹤跡。公安機關迅速集結精干警力,火速奔赴重慶展開抓捕行動,成功將犯罪嫌疑人繆某緝拿歸案。
公安機關將轉移贓款的犯罪嫌疑人繆某案卷送至東港市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我細致審查卷宗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繆某。訊問中,我從繆某“我和曾某是同鄉,是曾某將我介紹給王某幫助其取錢的……取回12萬元后,王某告知我將錢款交給曾某”的供述中捕捉到一條重要信息,即曾某在此案中起到了一個關鍵的“介紹”作用,在曾某的串聯下,才將犯罪嫌疑人繆某介紹給王某,且12萬元贓款也是由曾某轉移到上家王某手中,曾某深度參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曾某的行為同樣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決不能讓曾某逍遙法外。
發現這一線索后,我立刻依法啟動偵查監督程序,向公安機關發出《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并且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就追捕方向、證據收集要點等提出明確意見。在檢察機關有力監督和引導下,公安機關迅速抽調精干警力再次趕赴重慶,將犯罪嫌疑人曾某抓獲歸案。曾某到案后,剛開始拒不認罪,后在庭審階段,面對承辦人出示的確鑿證據及寬嚴相濟的釋法說理,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曾某及其家屬積極退贓,為本案被害人退回了人民幣12萬元。最終曾某被東港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繆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