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某置業公司因不服8萬元格式條款處罰申請行政復議。經復議工作機構多次與申請人、被申請人溝通調解,最終促成行政機關將罰款降至9000元。本案通過復議調解平衡執法剛性與企業權益,實現“案結事了”和營商環境優化。

辦案人:梁麗
職務:沈陽市沈北新區司法局行政復議案件審理人員
我至今還記得2025年初第一次翻閱這起復議案件卷宗時的情景。沈陽某置業公司因一紙《家電裝修大禮包協議》被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8萬元,企業負責人情緒激動,堅稱“協議自愿、款項未收、法律溯及不當”,其還主動墊付百萬元解決糾紛。
申請人送來厚厚一沓材料:協議復印件、退款憑證、業主名單、貨物配置表……并反復強調,大禮包是“優惠”而非“捆綁”,價值11萬元的貨物只收1萬元,何來“排除消費者權利”?公司僅是“見證方”,錢是由裝飾公司收的,家電裝修出了問題也寫明“與開發商無關”。更關鍵的是,協議簽于2019年,處罰卻依據2023年7月才施行的《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法不溯及既往”,這是基本的法治原則。
但我們也不能忽視,協議中“退房不退款”“最終解釋權歸開發商”等條款,客觀上限制了消費者的救濟途徑,這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精神相悖。如何既維護法律權威、保護消費者權益,又能客觀看待企業后來的積極補救行為,成為我們辦理這起復議案的關鍵。
我們決定把調解挺在前面。向雙方送達復議文書時,我們同步發出了《行政復議調解申請書》和范例,耐心釋明調解高效、經濟、共贏的優勢。起初被申請人態度堅決,認為處罰依法有據、幅度適當。我們沒有輕言放棄,多次溝通,從法律適用談到營商環境,從處罰效果談到企業信譽,逐漸的,行政機關的態度出現了轉變,最終同意調解。
2025年4月25日,在區檢察院的全程監督下,這場備受關注的復議調解在聽證大廳舉行。沒有激烈的對抗,只有坦誠的交流。企業再次陳述了墊付退款、努力化解群體糾紛的經過,表達了合規經營的決心;行政機關也展現出執法的溫度,認可了企業的積極行為,在法律框架內主動優化處罰方案。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撤銷原處罰決定,變更為警告并罰款9000元。企業承諾立即排查整改所有格式條款,建立消費投訴首接負責制;行政機關承諾送法上門,加強合規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