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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成功辦理了一起合同詐騙案,犯罪嫌疑人趙某冒充某企業采購人員,騙取多家企業高額貨物,最終被繩之以法。

辦案人:劉興國
職務: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一級檢察官
2024年,趙某利用其曾在某企業擔任采購員的身份,偽造單位公章,冒充采購人員,先后與兩家受害公司簽訂虛假的供貨合同,騙取價值共計41.8萬元的品牌電腦。趙某將騙取的電腦低價轉賣,所得贓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日常揮霍。受害公司因懷疑被騙向公安機關報案。警方迅速展開調查,并于當日將趙某抓獲歸案,隨后,案件被移送至我院審查起訴。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趙某承認其因欠下高額債務無力償還,遂萌生了冒充原單位采購員進行詐騙的念頭,他利用曾在采購崗位工作的便利,掌握了多家供應商的聯系方式,并通過偽造公章、簽訂虛假合同的方式騙取貨物。受害公司表示,趙某在簽訂合同時使用了偽造的單位公章,并通過微信發送了蓋有假公章的合同照片,且提供了詳細的單位信息,成功騙取了企業的信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趙某通過偽造公章、簽訂虛假合同的方式,騙取企業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在審查起訴階段,趙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對其犯罪行為表示了深刻的悔過,表示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企業的損失。在聽取趙某的供述后,我們結合其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認為趙某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在征得被害企業的同意后,建議法院對趙某從輕處罰。
最終,我院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趙某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采納了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萬元。
該案的偵破不僅為被害企業挽回了經濟損失,也為其他企業敲響了警鐘。我們也要提醒廣大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務必提高警惕,尤其是涉及大額交易時,應仔細核實對方身份及合同條款,避免落入詐騙陷阱。此外,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盡量通過正規渠道進行交易,避免輕信口頭承諾。對于涉及政府單位或大型企業的采購合同,應主動與相關單位核實采購信息,確保交易的真實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