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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買的電器起火,把家里燒了,怎么維權?如何計算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法官據此作出判決。

辦案人:荊彤
職務: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法官
這天凌晨,租住在沈陽一處房屋的蔡某、張某臥室的“智能烏龜曬臺”突然起火,引發火災。
119出警后,出具了《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確定了“起火源是曬臺線路故障”,同時標注“直接財產損失統計記載2000元”。
因與商家協商不成,蔡某、張某將商家告上法院。根據消防救援大隊提供材料上記載的內容顯示,火災涉及的物品有入戶門、墻壁、電視機、電視柜、魚缸及內設設備,張某、蔡某已于火災發生當日以及火災發生后第五日分別予以簽字確認。
庭審中,我考慮受損電視機使用折舊等因素,酌情確定電視機損失為2000元以及結合受損房屋裝修時間、使用折舊等因素,按照過火面積酌定墻面損失為2000元,對于張某、蔡某主張的租金損失,據房屋的受損狀況等因素酌定為30天,并酌情支持張某、蔡某清理費用及房租損失。
最終,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第一千二百零三條第一款(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等規定,判決商家賠償實際損失約2萬元。
在本案中,消防救援大隊認定的2000元僅指直接財產損失,而火勢蔓延導致的其他損失,商家應當預見。事故認定書不等于賠償天花板,被侵權人要學會用證據突破框架式賠償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