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本來辦案人審理的是遺產繼承糾紛,在庭審中,辦案人發現旁聽的八十多歲的案外人是本案當事人的母親。在簡單了解老人獨居生活狀況后,經幾位當事人同意,辦案人做贍養調解工作,一次庭審,既解決了遺產繼承糾紛,又解決了老人贍養問題。

辦案人:張兆鑫
職務: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浪頭人民法庭法官
近日,我在調解一起繼承糾紛案件時,發現當事人除本案訴訟請求之外,還存在贍養方面的糾紛。于是,我耐心引導、傾心溝通,不僅讓這起繼承糾紛得到了妥善解決,還讓一名案外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我辦理的原本是一起普通的遺產繼承糾紛案件。張某某名下有一套房產,張某某生前訂立遺囑,指定孫子張某在其離世后繼承房產。今年5月,張某某離世,孫子張某將被繼承人張某某的四名子女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張某某訂立的遺囑合法有效,依法判令該房屋歸張某所有。開庭調解期間,四名被告皆對遺囑效力未提出質疑,對繼承事宜分歧也不大。當時我覺得案子調解結案并不難。但是,我發現旁聽席坐著一位八旬老人,經詢問得知,她叫畢某某,是被繼承人張某某的前妻,2000年就與被繼承人離婚,一直自己居住。
我簡單了解老人的情況后,便問幾位當事人:“老人家都這么大歲數了怎么還自己過,你們沒人贍養她嗎?”我的話還沒問完,四名被告就因母親的贍養問題發生了爭執,各執一詞,相互推諉責任。
雖然畢某某與被告間的分歧不在本案訴訟請求范圍內,但我若選擇視而不見,很可能會埋下再次訴訟的隱患,老人的權利也將無法得到有效維護。于是我對幾名當事人說:“雖然畢某某和張某某很早就離婚了,但她還是你們的母親啊。老人家都80多歲了,你們還沒有妥善安排贍養事宜。我擔心日后你們會因此對簿公堂。現在,我想借助這場繼承糾紛庭審,一并幫你們解決老人的贍養問題,你們什么意見?”
老人和四名子女均表示同意。于是我積極組織調解,最終四名子女就老人的贍養事宜達成一致,簽訂養老協議:老人畢某某由小女兒贍養,待老人百年后名下的一套房產歸小女兒所有;四名子女在解決張某某的喪葬事宜后,將剩余的28000元喪葬費作為母親的養老費用。此外,當事人雙方也就遺產繼承糾紛達成和解協議。
畢某某本是到庭旁聽庭審,卻在這場調解中化解了無人贍養的憂慮,找到了晚年生活的依靠,她十分激動,從法庭內到大門口一直緊緊握著我的手,連連表示感謝。
看著老人臉上露出安心的笑容,聽著她樸實而真摯的感謝,我內心充滿了溫暖與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