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春季是火災的高發季節,天干物燥,一旦發生火災,極易形成“火燒連營”之勢,不僅給被害人帶來嚴重損失,火災責任人也將面臨法律的懲罰。辦案檢察官秉持“檢護民生”理念,活用“楓橋經驗”,成功化解一起火災引發的矛盾糾紛,讓法治的陽光溫暖民心。

辦案人:王丹丹
職務:東港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助理
近日,我辦理了一起失火罪案件,經我工作,被告人盡力賠償了被害方的財產損失,獲得了被害方的諒解。案件辦結后,我又把此案例做成普法小視頻,讓廣大群眾引以為戒。
2024年春季的一天,林某在東港市某鄉鎮燃放煙花爆竹,而燃放地點附近就是葦場,葦場醒目位置設立多個“嚴禁煙火”等警示標語,但林某并未在意。林某點燃爆竹后,火球直接朝向葦場內飛去,林某邊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邊滅火,但火勢瞬間不可控制,后消防人員趕到滅了火,葦場受到了損失。
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后,我多次到看守所提審林某,一為核實案情,了解他對賠償事宜的想法;二為教育談心,促使他認罪認罰。起初林某并不認罪,認為失火并不是他造成的,當時王某也燃放煙花爆竹了。對于林某的質疑,我反復審查案件卷宗,觀看案發現場監控視頻,最終確定葦場著火是林某燃放的爆竹所致。我從法律規定、證據事實、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等多方面進行釋法說理,林某逐步認識到自己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后果,最終自愿認罪。
林某雖然認罪了,但是因葦場財產損失數額重大,雙方就賠償問題產生了矛盾。林某妻子在葦場失火后,便與林某離婚。且林某妻子常年有病需要治療,家中積蓄十分有限。林某表示自己經濟條件有限,賠不起受害方那么多的損失數額。
我深知此案不僅關乎法律的裁決,更關系到受損方的權益以及社會矛盾的化解。在了解到林某有賠償意向后,我主動當起溝通協調的橋梁,積極促成林某與葦場承包人進行協商,在反復的溝通與協調中,林某在自己最大限度內支付了被害人賠償款項,獲得葦場承包人的諒解。綜合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社會危險性等情況,檢察機關建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辦理完此案后,我將此案改編成普法視頻,通過本院的微信公眾號、視頻號發布,轉發到當地村民微信群中,讓更多的群眾增強防火意識。
檢察機關不僅依法懲治犯罪,更致力于從源頭化解矛盾,工作中,我們深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堅持把解決人民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放在最高位置,多措并舉,助力矛盾糾紛有效化解,做到既解群眾“法結”又解群眾“心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