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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工作中不慎受傷,導致不同部位多個傷殘等級并存,保險人應如何履行保險義務?被保險人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承辦法官“抽絲剝繭”整理爭議焦點,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辦案人:徐崇
職務: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一級法官
“單位為保障員工合法權益,為我們買了保險,為什么我得不到相應賠付……”近日,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該案件為一起被保險人(原告)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付的案件。工作中,原告不慎受傷,原告所在單位為原告投保了意外傷害險以及團體意外傷害險等多個險種,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經鑒定兩處傷殘等級分別為九級、十級。保險公司向原告告知依據保險條款約定,“當同一保險事故導致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時,僅按其中一處的傷殘等級給付傷殘保險金”。而原告認為,兩處傷殘等級均應給付賠償金,雙方就多個傷殘等級并存時的保險賠償標準無法達成一致,原告訴至凌河區法院請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受理此案后,我及時了解案情,認真審查證據,從雙方提交的證據中抽絲剝繭,敏銳地抓住關鍵性問題,即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是否向投保人就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責任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
本案中被告作為提供合同格式條款的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應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明顯標識,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排除或者限制對方權利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異常條款。而在被告所提交的證據中,其在合同中對于“當同一保險事故導致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時,僅按其中一處的傷殘等級給付傷殘保險金”等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未盡到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義務,故法院未采納被告關于原告雖有兩處傷殘等級仍應按一個等級賠償的意見。
通過公正、合理的判決,雙方當事人均對判決結果表示認可,未提起上訴,保險公司依照判決按兩處傷殘等級向原告賠付了相應的保險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