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工作,深化法治遼寧建設,根據中央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具體要求,結合遼寧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對2018至2020年法治建設工作作出規劃,特制定本綱要。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持之以恒落實新發展理念和“四個著力”“三個推進”,加快推進“一帶五基地”建設、深入實施“五大區域發展戰略”,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全面建設法治遼寧,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維護穩定、抓好黨建,依法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為深化全面從嚴治黨、持續凈化修復政治生態,扎實推進遼寧振興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堅持從實際出發,確保法治建設沿著正確方向前進。堅持在全社會樹立憲法和法律權威,依法規范公共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堅持用新發展理念引領法治建設,善于通過法治推動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充分發揮法治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作用。堅持問題導向,推進法治建設同改革開放不斷深化相適應,開拓創新、勇于擔當、破解難題、補齊短板,全面提升法治遼寧建設水平。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法治建設在一些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實現突破,法治建設基本達到遼寧振興發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要求,憲法法律全面深入實施,法治理念全面深入人心,各項事業全面納入法治化軌道。在此基礎上,形成較完備的法規制度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和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進,與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的法治遼寧建設長效機制有效建立,遼寧成為全國厲行法治、崇法善治的先進地區。
二、加強和改進黨對法治建設的領導
(一)嚴格遵守和維護憲法法律。各級黨政機關、基層組織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堅定憲法自信、增強憲法自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捍衛憲法法律尊嚴,保證憲法法律實施,不得違法行使權力,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二)完善黨的執政方式。各級黨委要把法治建設擺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落實黨委定期聽取法治建設工作匯報、研究決定法治建設重大事項制度。健全黨委工作制度,規范各級黨政領導干部職責權限,科學配置黨政部門及內設機構權責職能,完善黨委依法決策工作機制和議事決策程序。各級黨委要發揮在本地區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做到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健全黨委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職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協履行民主協商職能、支持和保證監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支持和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支持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的制度機制。健全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政法機關、人民團體黨組織向黨委報告重大事項制度。完善基層民主制度,健全人民群眾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機制,最大限度調動人民群眾參與法治建設的積極性。
(三)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健全“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圍繞中央工作大局及省委工作要求,統籌安排和部署全省立法工作。完善黨委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序,設區的市、自治縣黨委要根據形勢任務發展變化,按照中央大政方針和本地區發展實際需要,在黨的代表大會或黨委全會決定決議中,明確未來較長時期經濟社會重點立法任務,提出完善立法工作體制機制的意見,審定立法規劃計劃,提出立改廢釋意見建議;對涉及政治、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的立法草案進行審定或審議,按照法定程序提請審議發布。涉及跨地區跨部門的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立法,按程序報請共同上級黨委(黨組)同意。領導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切實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行使好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立法職權;重視發揮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動政府及時有效地履行好在提出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草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方面擔負的重要職責;強化人大常委會、政府的立法監督職責。
(四)加強和改進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加強黨委政法委建設,進一步明確黨委政法委的職能定位,把工作著力點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上,帶頭依法辦事,保障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創新政法工作領導方式,提高協調解決事關政法工作全局重大問題的能力,提升領導政法工作的科學化、法治化水平。進一步理順黨委政法委與政法各單位的關系,改進案件協調督辦工作,明確和規范協調督辦案件的范圍、方式和程序,加強對政法工作的保障和監督。加強政法機關黨的建設,政法機關黨組織要在執法司法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健全黨組(黨委)成員依照工作程序參與重要業務和重要決策制度,在法治建設中充分發揮黨組織政治保障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五)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按照“依法治國與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統籌推進、一體建設”的要求,牢牢把握正確政治方向,提高黨內法規制定質量,狠抓法規制度落實落地。健全地方黨內法規制度,對中央黨內法規制度明確要求配套的,及時制定細化具體、可操作性強的黨內法規制度;在落實新發展理念和“四個著力”“三個推進”,凈化修復政治生態、深化全面從嚴治黨、推進振興發展等方面制定一批務實管用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支持沈陽市委開展基層黨建、作風建設等方面黨內法規制定試點工作。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及時修改、廢止滯后于實踐發展的黨內法規制度;完善即時清理機制,每5年組織開展1次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集中清理,適時開展專項清理。建立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制度,按照《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及法律事務較多的工作部門應當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擔任法律顧問;各級黨的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公職律師。健全前置審核工作制度,出臺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應事先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核。完善備案審查制度,建立健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建立貫通上下的備案工作體系,加強備案文件和材料的系統整理,建立備案通報制度。建立健全黨內法規業務培訓制度。
(六)加強領導干部法治能力建設。突出政治標準,把遵紀守法、依法辦事能力作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條件,把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優秀干部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創新懲治和預防腐敗機制,在法治軌道上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
三、加強和改進地方立法
(一)完善地方立法機制。必須以憲法法律和法規為依據,嚴格按照法定權限行使地方立法權。健全有地方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體制機制,建立由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度。增加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提高立法機構和立法人員專業化水平。建立健全立法專家顧問制度,進一步發揮專家學者在立法中的作用。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建立政府領導、政府法治機構負責、相關部門積極配合的政府立法工作制度。涉及政府部門職責交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和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逐步過渡到由政府法治機構組織起草。
(二)發揮地方立法引領推動作用。加強創設性、自主性地方立法,發揮立法對改革發展的引領、規范、保障和推動作用。堅持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立法進程與發展進程相適應,及時開展地方性法規、規章立改廢釋編工作,增強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及時性、針對性、有效性,確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探索區域制度一體化建設。加強對設區市行使地方立法權的工作指導,強化設區市立法能力建設。
(三)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健全地方性法規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遵循立法技術規范,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改進地方立法方式,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建立健全向下級人大征詢立法意見機制和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推進精細化立法。健全地方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制度,通過各種方式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項目,加強對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針對性論證;人大常委會每屆任期制定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列入規劃計劃的項目都要有立項論證報告。完善地方性法規、規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適當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規草案制度。完善立法協商機制,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完善立法聽證制度,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咨詢機制,開展立法前評估工作。健全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在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征求意見,涉及公共利益的在媒體上征求意見。完善法規草案表決程序,對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遵守憲法法律設定立法程序和立法授權界限,防止越權立法。
(四)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加強經濟領域立法,圍繞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優化營商環境、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加快推進“一帶一路”遼寧開發開放、沈陽經濟區一體化、突破遼西北等區域性地方立法工作,適時出臺遼寧自貿試驗區配套地方性法規、規章。加強政治領域立法,圍繞加強民主法治建設,以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為核心,推進民主政治建設法治化,適時出臺有關協商民主制度、基層民主制度建設、行業自律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加強反腐敗配套法規和制度建設,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加強文化領域立法,圍繞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健全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的文化法規制度,適時出臺或完善文化產業促進、文化市場管理、民族文化振興等方面符合遼寧特色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不斷完善網絡信息服務、網絡安全保護、網絡社會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依法規范網絡行為。加強社會領域立法,圍繞保障和改善民生、創新社會治理等方面推進法規制度建設,適時出臺與總體國家安全觀、反恐怖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加強和規范公共服務,適時出臺社區矯正、司法鑒定、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加強生態領域立法,圍繞促進可持續發展,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建立嚴格的環境保護法規制度,適時出臺完善生態補償和土壤、水、大氣污染防治及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五)加強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強化人大常委會立法監督職責,推動普遍審查與重點審查相結合,堅持有錯必糾,促進提升審查結果的運用實效。強化政府備案審查職能,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禁止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健全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常態化機制,定期開展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活動,開展立法后評估,及時修改、廢止與上位法抵觸或不符合實際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四、深入推進依法行政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堅持職權法定,完善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責清單,實行動態化管理。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優化政府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順部門職責關系。明確不同層級政府事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把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基層實施更為便捷有效的經濟社會管理事項下放市縣政府,做好下放職權事項的落實承接工作。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負面清單制度,適時擴大負面清單管理適用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全面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強化市場監管,充分利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實施在線監測并向社會公開。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強化市場監管,厘清政府部門監管職責,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行業主管與后續監管相一致的市場監管責任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構建完善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事中事后監管新模式。優化公共服務,建立政府主導、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立健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制度,推進基本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健全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制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主體功能區制度,建立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建立最嚴格的生態環境源頭保護及損害賠償、生態修復和責任追究制度。
(二)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法治化。健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和配套辦法,實行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建立健全各級政府對事關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依法在出臺前向本級地方人大常委會報告制度。完善公眾參與和專家論證機制。健全風險評估機制。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明確審查范圍。建立健全集體討論決定、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研究建立決策過錯認定標準及責任追究啟動機制。全面落實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縣級以上政府和執法涉法事務多的市級以上政府部門,依托本級政府或部門法治機構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縣級政府重要執法部門和鄉鎮政府根據需要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
(三)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建立行政執法統一領導、管理和協調機制。下移執法重心,充實基層執法力量,經濟發達、城鎮化水平較高的鄉鎮,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行使部分行政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隊伍種類,在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領域整合執法職責,組建綜合執法隊伍,繼續探索試行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深入推進城市管理等領域綜合執法工作。全面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完善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制度,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實行目錄清單管理,推進非稅收入執收單位的支出與執收的收費和罰沒等非稅收入真正脫鉤。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四)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格行政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全面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治(法制)審核制度,行政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由本機關所屬法治(法制)機構進行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改進行政執法方式,推行柔性執法和非強制執法手段。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在全省建立全覆蓋、分領域、多層次的行政裁量標準體系,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并錄入行政職權目錄。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建立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共享平臺。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加強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建設,建立常態化的責任追究運行機制。
(五)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的監督,確保行政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加強行政程序制度建設,嚴格規范作出各類行政行為的主體、權限、方式、步驟和時限。自覺接受黨內監督、人大監督、監察監督、司法監督、民主監督。加強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實現內部層級監督常態化。強化財政、審計等政府專門監督,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實行審計監督全覆蓋。完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機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違法行政行為。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
(六)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重點推進財政預決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大力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加強省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建設,逐步實現全省所有非涉密行政許可事項網上辦理和集中監管。
五、推進嚴格公正司法
(一)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健全完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制度,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健全行政機關特別是機關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執行法院生效裁判制度。各級法院將所在地行政機關涉訴情況、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和執行生效裁判情況,定期向同級黨委、人大報告,向同級人民政府通報。對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規范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
(二)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認真貫徹《關于加強法官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意見》,實行法官、檢察官員額制,建立有進有出的員額法官、檢察官常態化、制度化管理機制。加快推進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組建契合工作實際的辦案團隊,規范權責配置,實行獨任法官或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健全司法績效考核制度。提高司法效能。建立科學完善的司法權運行管理機制、司法權監督制約機制,構建嚴格的司法責任追究制度,形成權責清晰、責罰適應的司法責任體系。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制度,落實司法人員薪酬制度改革。實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體制。完善審級制度,充分發揮一審、二審和再審的審級作用。全面推進執行體制、機制和模式改革,完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格局,推動解決執行難問題。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督促其糾正。完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深化公安改革,按照黨的十九大關于深化機構和行政體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以落實“1+3”方案為主線,深化警務體制、執法權力運行機制和公安行政管理制度改革。
(三)深入推進訴訟制度改革。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推進落實最高法院關于深化庭審實質化改革的“三項規程”,全面落實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落實出庭作證保障機制,確保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扎實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推行繁簡分流,完善小額程序、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相配套的多層次訴訟制度體系,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鞏固立案登記制成果,杜絕多次審查、拖延立案、年底不立案等問題發生,切實保障群眾訴權。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
(四)推進司法規范化建設。嚴格遵循司法規律,堅持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制定科學合理的司法工作規范,完善執法辦案程序規則、質量標準、監督制約措施,規范案件辦理程序,嚴格案件辦理期限,提升執法辦案質量。推動政法信息化建設轉型升級,建設數據化、智慧型政法機關,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對司法活動全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強化案件流程和質量管理,建設互聯互通的政法數據管理平臺,為政法干警執法司法辦案提供強大智力支持和信息支撐。規范司法機關自由裁量權行使,全面推行量刑規范化改革,加強案例指導,強化科技在統一裁判尺度的運用。認真落實《關于深化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意見》,持續推動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提檔升級。嚴格規范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依法嚴格執行刑罰。推動案件評查制度化、常態化建設,切實提高評查結果的運用。貫徹落實《關于在政法工作中做好依法辦理、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三同步”工作的意見》,將“三同步”理念貫穿政法工作全過程和各環節。建立健全司法廉潔制度,進一步深化廉潔風險防控機制建設。
(五)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嚴格執行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完善產權保護機制,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落實公有制與非公有制經濟一視同仁、平等保護的司法政策。建立跨部門涉案財物管理平臺,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構建立審執協作配合制度,健全違法失信懲戒機制。推進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為律師開展法律援助提供保障。
(六)健全司法為民長效機制。嚴厲打擊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嚴厲懲治暴恐犯罪,嚴肅懲處網絡電信、安全生產、食品藥品、惠民涉農等領域的犯罪,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妥善化解教育、就業、醫療、社會保障領域群眾訴求,進一步織密扎牢民生司法保障網。推進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服務和保障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集中整治和查處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創新便民利民機制,完善法院“訴訟服務大廳、12368訴訟服務熱線和網上訴訟服務平臺”三位一體訴訟服務中心建設;改造升級12309舉報電話和舉報網站,建設更加便捷高效的檢察為民綜合服務平臺。落實實名舉報答復和舉報人保護機制。繼續深入推進涉法涉訴信訪改革,健全完善依法導入、糾錯補瑕、依法終結、終結移交制度機制,破解入口不順、程序空轉、無限申訴、出口不暢等癥結。全面落實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對不服政法機關法律處理意見的涉法涉訴信訪,由律師有針對性地做好釋法析理、提出化解建議、引導申訴等工作。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細化救助條件和標準,有效使用司法救助資金,推進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社會救助有機銜接,依法保障弱勢群體合法權益。
(七)堅持執法司法公開。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對司法公開的支撐作用,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執法司法機制。深入推進審判公開,充分利用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庭審直播四大平臺,著力打造審判流程信息全面公開,提高庭審直播和視頻公開數量,實現各類案件全覆蓋,擴大裁判文書公開范圍、增加公布數量,深化執行信息公開,及時公開查封、扣押、凍結等信息,規范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創新檢務公開方式,探索公開新的法律文書類型,推進案件信息公開微信平臺建設,推動檢務公開從單向宣告向雙向互動轉變。全面推進警務公開,建立完善受案立案公開制度,推動各地區利用互聯網平臺及移動終端公開受案立案相關信息,優化執法信息查詢服務,建立公安機關生效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決定文書網上公開制度。完善獄務公開,強化監獄重點執法領域公開,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落實罪犯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強化公示制度,充分利用門戶網站和執法辦案平臺等手段規范執法活動,保證公開公平公正。
(八)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健全完善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制度,積極發揮“兩員”在參審和監督中的作用。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指導、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司法辦案的領導監督。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相關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強化人大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黨委政法委的執法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機制。自覺接受社會各界、新聞媒體的監督。完善司法機關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暢通律師與司法機關溝通渠道,發揮律師監督作用。
六、加快法治經濟建設
(一)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積極制定優化營商環境建設政策措施,有效落實《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把服務和保障實體經濟發展作為重中之重,完善企業開辦、施工許可、財產登記、信貸獲取、投資者保護、稅收征管、跨國貿易、合同執行、企業破產等方面地方性法規、規章。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和監管規則,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清理規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涉企經營服務、進出口環節經營服務收費。加大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執行力度,建立監督檢查和評價機制,確定特定部門對營商環境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加強中小企業法律服務。創新商事糾紛解決方式,健全商事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嚴厲查處行政機關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依法打擊達成實施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價格壟斷行為。依法懲治市場準入、要素配置等環節索賄受賄犯罪。高度重視防范金融風險,嚴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網絡傳銷等涉眾型經濟犯罪,積極參與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促進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和整頓。
(二)完善產權保護制度。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加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保護,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確權和保護制度。完善平等保護產權相關制度,統籌研究清理、廢止按照所有制不同類型制定的地方性市場主體法規,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不合理規定。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嚴格規范涉案財產處置的法律程序,進一步細化涉嫌違法的企業和人員財產處置規則。審慎把握處理產權和經濟糾紛的司法政策,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對涉及犯罪的民營企業投資人,在當事人服刑期間依法保障其行使財產權利等民事權利。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建立政務失信記錄,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加大對政務失信行為懲戒力度。積極穩妥推進土地、房屋等財產征收征用制度改革,深入推進海城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試點。健全增加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各項制度,營造全社會重視和支持產權保護的良好環境。
(三)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更加積極的創新創業人才激勵和吸引政策,強化創新人才法律服務,保障科研人員合法權益。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完善激勵創新的產權制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充分發揮沈陽、鞍山兩個國家專利技術展示交易中心在專利轉化、專利技術交易、專利咨詢等領域的橋梁作用,大力推進專利技術產業化。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案件“三合一”審判改革,全面優化知識產權審判模式。依法懲治侵犯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犯罪,重點打擊和專項整治涉及高新技術、關鍵核心技術以及網絡侵權、跨地區跨國境有組織侵權等嚴重侵權假冒犯罪。
(四)加強“一帶一路”和遼寧自貿試驗區建設的法律服務。深化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經貿合作,把法治建設作為高標準建設遼寧自貿試驗區的重要內容。推動仲裁機構、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制在遼寧自貿試驗區發揮作用,開展服務。加快實施遼寧涉外法律服務領軍人才計劃,大力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
七、加強法治社會建設
(一)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決維護政治安全、政權安全,抵御“顏色革命”,深入開展反間諜專項斗爭,大力加強反恐怖、反分裂斗爭,持續做好反邪教工作。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圍繞指揮體系、合成作戰等關鍵環節,建立健全數據、情報、指揮、行動一體化工作機制,實現打防管控協調聯動,加強人防、物防、技防資源整合,推進信息資源合作共享、互聯互通,提高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整體效能。全面加大社會治安整治管控力度,建立常態化的打擊整治機制,始終保持對各類嚴重違法犯罪震懾的高壓態勢。建立專項打擊和常態整治機制、堅決消除治安盲點。充分發揮群防群治力量,不斷拓寬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有效途徑。嚴格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礎數據規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綜治中心建設與管理規范》《城鄉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規范》等國家標準和《關于進一步創新社會治理加強綜治基層基礎建設的意見》,規范和完善全省四級綜治中心建設,實現組織架構、運行機制、日常管理、場所設置、網格運行和信息支撐的標準化。深入推進網格化服務管理,依托綜治中心一體化運作,切實增強網格化服務管理實效性。最大限度整合行政資源、公共服務資源、社會資源和市場資源,建立網格化服務管理準入制,構建“全科網格” “全要素網格”,為群眾提供“組團式服務”。深入開展基層系列平安創建活動,健全完善體制機制,不斷拓展創建領域和創建范圍。加強實有人口、實有房屋服務管理,組織基層力量,徹底摸清人、房底數。加強重點人群服務管理。落實刑滿釋放、社區矯正、涉邪教和戒毒等人員幫教銜接機制,健全政府、社會、家庭三位一體關懷幫扶體系。深化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落實政府、學校、家庭等責任,依法采取必要懲戒措施,防止校園暴力、欺凌等事件發生。
(二)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常態化排查發現機制,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制度,對各類不穩定因素進行滾動式、全方位排查,努力掌握各類風險隱患底數,對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苗頭性問題要及時發現、成立專班、限期化解。構建“五級書記抓信訪”制度,扎實推進信訪矛盾減存控增三年攻堅計劃。健全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矛盾糾紛化解。充分發揮各級綜治中心重要作用,拓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法學和法律工作者等第三方參與矛盾化解的渠道,構建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推動“三調聯動”,發揮審判權的規范、引導、監督作用,完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效力保障制度,健全訴調對接平臺,積極探索先行調解的案件類型。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健全社會參與機制、經費投入等保障機制。運用大數據思維,依托綜治中心和平安遼寧信息系統,推動省市縣鄉等各級在線矛盾糾紛化解信息系統建設。加強勞動關系形勢動態監測和分析預判,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建立健全鄉鎮(街道)、社區(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網絡。以防范婚姻家庭矛盾糾紛激化引發命案為重點,完善預防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工作機制,深化平安家庭建設,引導社會公眾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建立健全家庭暴力預防及干預機制。深化“平安醫院”創建活動,加強第三方調解機制建設,堅決依法查處、打擊傷醫鬧醫等涉醫違法犯罪。在政府、企業、群眾之間搭建協商平臺,建立環境影響評估機制,引導群眾科學認識環境風險、理性表達利益訴求。
(三)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大力發展和培育公共法律服務組織和法律服務專業隊伍,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和完善基層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引導律師、公證員、人民調解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參與信訪、調解、群體性案(事)件處置和社區工作等公益性法律服務。
加強12348公共法律服務信息平臺建設,充分發揮解答法律咨詢、宣傳法律知識、指導群眾依法維權的作用。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努力將法律服務向就業、就醫、就學等民生領域拓展延伸,提高服務質量。加強法律服務市場監管,完善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將涉及勞動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藥品、產權保護、環境保護、教育醫療等與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加快公證體制改革,推進公證職業標準化建設。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機制,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推進法治社區建設,以法律為準繩,衡量、規范、引導社會生活,充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等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加強與法律法規的有效銜接。
(四)健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以公民道德建設和法治建設為共同基礎,以健全金融、納稅、合同履約、生效裁判執行、產品質量信用記錄為重點,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等重點領域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教育引導公民把誠實守信作為基本行為準則,加快推進覆蓋全社會的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信息系統建設,健全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大力促進行業守信自律,加強信用服務市場監管。建立健全企業信用自律機制和信用風險防范機制,促進企業誠信經營。
八、推進法治宣傳和法治文化建設
(一)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全面實施“七五”普法規劃,完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格局。大力宣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深入宣傳憲法和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重點宣傳與遼寧振興發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強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落實新發展理念和“四個著力”“三個推進”,引導全省人民真心擁護和信仰法律,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認真執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好“12·4”國家憲法日活動,弘揚憲法精神,增強憲法意識。深入開展黨章和黨內法規學習教育,明確基本標準,樹立行為規范。落實《遼寧省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的實施意見》,把憲法法律列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提高黨員、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堅持從青少年抓起,切實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使青少年從小樹立憲法意識、國家意識和法治觀念。全面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和實施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強化基層黨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職責,加強普法講師團、普法志愿者隊伍建設。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加強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中的運用,開展普法益民和公益廣告宣傳活動,推動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軍營、進網絡,提高普法實效。
(二)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把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結合起來,深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學習教育實踐,深入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大力弘揚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思想,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
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努力形成中華兒女互有責任的良好風尚。廣泛開展時代楷模、道德模范、最美人物和“遼寧好人”學習宣傳活動,積極倡導助人為樂、見義勇為、誠實守信、敬業奉獻、孝老愛親等美德善行。大力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深入挖掘和闡發中華民族講仁愛、重民本、守誠信、崇正義、尚和合、求大同的時代價值,汲取中華法律文化精華,使之成為涵養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重要源泉。加強具有遼寧特色的法治文化建設,把法治文化建設納入公共文化服務內容,推動法治文化與地方文化、行業文化、企業文化融合發展,到2020年,各級各類法治文化基地達到100個;鼓勵各類文化團體、組織和個人開展法治文藝創作,加強法治影視劇、法治動漫、法治公益廣告、法治書畫等法治文化產品的創作和推廣,豐富法治文化產品,培育一批法治文化精品。利用重大紀念日、民族傳統節日等開展法治文化活動,鼓勵在重大展演展播活動及下基層演出活動中增加法治文化內容,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治文化需求。把法治元素納入城鄉建設規劃設計,加強基層法治文化公共設施建設。
(三)推進法治創建活動。深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到2020年,全省60%的縣(市、區)達到省級法治縣(市、區)創建標準,培育民主法治示范村、平安校園、誠信守法企業各200個,宣傳推廣法治創建典型,表彰法治創建先進單位。完善市民公約、鄉規民約、學生守則、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進一步夯實法治遼寧建設基礎。加強基層組織民主法治建設,探索在鄉鎮(街道)、企業、學校和村(社區)設立法律顧問,利用兩年時間在全省實現“一社區、一村屯法律顧問”目標,開展法治講座、法律咨詢、幫助審查各類合同等服務,教育引導基層群眾提升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能力。
(四)加強法治理論研究。發揮高校、科研院所、法學研究機構和行業協會、學會作用,組織開展重大法治課題研究,為法治遼寧建設提供理論支撐和決策參考。堅持用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全方位占領黨校、高校、科研機構、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陣地。加強法學基礎理論研究,支持法學教育重點學科建設,完善學科課程體系設置,實現與法治實踐的有效對接。
九、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
(一)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圍繞解決執法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探索制定各類執法司法崗位人員素質能力基本標準。以能力為引領、需求為導向改革創新法治隊伍教育培訓工作,推進分級分類分層培訓,構筑終身教育體系,使法治隊伍知識結構、專業素養與承擔的職責任務相適應。健全執法司法業績檔案,建立符合執法司法規律的績效考評體系,在職務晉升、薪酬待遇、榮譽激勵等方面全面體現能力和業績導向。加強法律邏輯訓練和法治實踐鍛煉,自覺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
(二)加強立法執法司法和政府法治機構領導班子與隊伍建設。大力加強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和政府法治機構各級領導班子建設,把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作為選拔領導干部的重要因素。加大對法治工作干部的交流力度,暢通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和政府法治機構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嚴格執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健全符合政法職業特點的統一招錄、分類招錄、特殊招錄機制。完善法官、檢察官遴選、選拔制度,實行法官、檢察官從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中擇優選任,從符合條件的律師和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的法學學者等法律職業人才中選拔,以及從下級法院、檢察院擇優遴選制度。改進人民警察招錄培養制度,完善地方公安機關省級統一招錄政策,探索實行分類招警,規范特殊人才招錄渠道,深化執法資格等級考試制度,將執法資格考試達標作為公安機關領導干部任職必備條件。
(三)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制度。扎實推進政法干警職務序列改革,完善職務晉升辦法,不斷拓寬基層一線政法干警職業發展空間。完善保護政法干警秉公執法司法的法規制度,建立健全執法司法人員身份保障制度和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依法嚴懲暴力襲警抗法等妨害執法司法的違法犯罪行為。探索建立政法干警依法履職免責制度,健全履行職務受到侵害保障救濟機制和不實舉報澄清機制。健全司法人員職業安全保障機制,對妨害訴訟,打擊報復、誣告陷害執法司法人員的行為依法嚴懲,確保執法司法人員不因依法履職而使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加強政法干警醫療保障,完善和落實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撫恤優待政策。
(四)加強黨內法規工作隊伍建設。市縣級黨委確保有專門人員承擔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相關工作。建設黨內法規理論研究隊伍和后備人才隊伍,加大黨內法規人才培養和選拔力度,優化專業和經歷結構,著力打造一支對黨絕對忠誠、綜合素質高、專業能力強、勇于擔當負責、甘于吃苦奉獻的黨內法規專門工作隊伍。將黨內法規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五)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大力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積極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加強律師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律師隊伍業務素質。完善律師執業保障機制,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制定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具體措施。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發揮律師協會自律作用,規范律師執業行為,強化律師準入、退出機制,監督律師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加強律師行業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要建立黨組織,建立完善律師事務所黨組織在事務所決策、規范管理、違法違規執業懲戒中發揮作用的工作機制,切實發揮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
(六)加強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加強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治化建設,明確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理順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與政府法律顧問、企業法律顧問的管理體制機制。加強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法律服務志愿者隊伍建設。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調劑事業編制等方式,拓展調解員來源渠道。建立激勵法律服務人才跨區域流動機制,逐步解決基層和欠發達地區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匱乏問題。
(七)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把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納入全省人才發展總體規劃,著力打造一支政治立場堅定、理論功底深厚、熟悉中國國情的高水平法治人才隊伍。創新法治人才教育培養模式,深化法學院校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人才供給結構,完善產學研用結合的協同育人模式。健全政法部門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實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門人員互聘計劃,建設高素質學術帶頭人、骨干教師、專兼職教師隊伍。建設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善于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維護企業、法人、公民涉外正當權益。創新人才評價體系,突出能力和業績導向,克服唯學歷、唯職稱、唯論文等傾向,建立符合法治實踐的人才評價標準和評價方式。加大人才激勵力度,建立創新人才維權援助機制和獎勵制度,為法治人才竭力盡才提供保障。
十、組織保障和落實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研究建立省委全面依法治省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全面依法治省總體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各級黨政主要負責同志要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親自抓、負總責,切實把法治遼寧建設工作擺在“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高度一體推進,每年至少聽取一次法治遼寧建設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法治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和突出矛盾,切實把法治建設推進到一個新的水平和高度。
(二)健全完善推進機制。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本綱要進行任務分解,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或實施方案。按照黨委統籌抓總,議事協調機構抓具體,有關部門各司其職,上下聯動、左右協調、統籌推進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部門聯動機制、情況通報機制、調查研究機制、檢查督辦機制、考核獎懲機制,明確責任和完成時限,確保法治遼寧建設各項任務落實落地,如期圓滿完成,取得實效。
(三)強化考核評價和督促檢查。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法治遼寧建設工作納入本地區工作實績考評指標體系,切實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各級法治建設議事協調機構要加強對法治遼寧建設工作進展情況的督促檢查,結合本綱要和法治遼寧建設年度工作要點,開展定期檢查和專項督查,對工作不力、推進遲緩、問題較多的,及時約談、責令整改、通報批評。
(四)加強典型示范和宣傳引導。大力培育法治遼寧建設的先進典型,積極總結推廣法治建設先進經驗,充分發揮典型示范引領作用。加大宣傳力度,創新宣傳方式方法,大力營造法治遼寧建設的強大聲勢和濃厚氛圍,促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五)落實財政保障。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將法治建設經費列入本級年度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加大依法治省信息化建設投入,著力提高法治遼寧建設信息化水平,不斷改善基層基礎工作條件。
